2017年2月9日 星期四

觀《大審判家》:「轉型正義」必然是正義嗎?

Photo Credit: 安可電影

*本文內含劇情,若您有被雷的顧忌,建議您觀影後再行閱讀。

美國有奧斯卡、台灣有金馬獎、德國有德國電影獎(Deutscher Filmpreis),今年在德國電影獎上,這部《大審判家》(Der Staat gegen Fritz Bauer)拿下了包括最佳導演、最佳劇本在內的四項大獎。

對於德國來說,一部談納粹的電影,就像一部談美麗島大審的國片一般敏感,「大審判家」從1957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德國投降的12年後談起,視角有別於其他描述戰爭期間納粹暴行的二戰電影。

要了解這部電影,要先知道甚麼是「最終解決方案」。


德國人對於猶太人的恨並不是從希特勒開始的,至少在19世紀後半,現今的德國境內就已經開始流傳從生物學的角度而言,猶太人是亞利安人的死敵的說法。20世紀初期,德國也有政治領袖主張應撤銷猶太人的國籍,並將他們趕出德國。

希特勒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成長,未掌權之前對猶太人便深惡痛絕,在《我的奮鬥》(Mein Kampf)中,他便認為猶太人暗中與美國串通,是以顛覆德國為目的的種族,這其實是反映了當時德國社會既存的部分意識形態。

而當希特勒領導的納粹德國崛起之後,德國對於猶太人的迫害便逐步加劇。一開始,希特勒也並不是立刻採用大屠殺的方式,曾經嘗試用法律解決。1935年,他頒布了《紐倫堡法案》,剝奪了德國猶太人的公民權與國籍,並禁止猶太人與其他德國人通婚,希望迫使猶太人離開德國。

二戰爆發前夕,他也曾嘗試用主動驅逐的方式解決猶太人問題,最有名的就是「馬達加斯加計畫」,要將德國境內的所有猶太人強制移民至鄰近非洲的馬達加斯加,藉由讓猶太人遠離歐洲而解除他們對亞利安人的威脅。後來,這個計劃因為對英戰爭失敗,納粹德國失去對馬達加斯加島的控制權而作罷。

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是在整段歷史的演進中不斷升高的,二戰開始之後,納粹德國對待猶太人的手段越來越殘忍,在集中營裡、或是戰場上失去性命的猶太人越來越多。而隨著戰爭情勢的不斷升高,希特勒為了在戰爭結束前徹底解決猶太人問題而開的大絕,就是「最終解決方案」。

「最終解決方案」,直白地說,就是「把他們殺光吧!」,他們把猶太人不斷送進集中營裡,包括專門成立用以屠殺的「滅絕營」,或用槍殺,或用毒氣室,日以繼夜地屠殺猶太人。當時,在歐洲的德國占領區內,猶太人的人數有800萬人以上,那麼有多少人被納粹德國殺害呢?

600萬人。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奧斯威辛(Oświęcim,德語稱奧許維茨Auschwitz)集中營

因此,猶太人對納粹德國的恨,理所當然,本片主角佛列茲・鮑爾(Fritz Bauer)身為猶太人,在擔任地方檢察官任內積極起訴前納粹軍官,也數次被指為單純的「復仇」。雖然他否認自己的行動是受復仇的意念驅使,但在片中並沒有對此做強烈的反駁,事實上要切割主角心中的「恨」與「正義」,恐怕也不是件容易做到的事。

這是德國版的「轉型正義」,這種對於過往獨裁政權的檢討,手段的分寸必須審慎拿捏,否則很容易淪為意識形態的對抗,反而同樣的侵害人權。而相較於其他類似議題的電影,我認為在《大審判家》中,導演選擇的視角頗為引人思考。

片中對於前納粹軍官艾希曼(Adolf Eichmann)的描寫,並沒有著重於追溯他在二戰時期究竟犯下哪些罪行,沒有回憶畫面、沒有細節描述,只有簡單提到他「參與」了「最終解決方案」,似乎曾經是個重要人物。有一段播放艾希曼受訪錄音的劇情,他為自己開脫「我只是負責運送而已,並沒有殺害猶太人」。而實際演出艾希曼的片段,只是用幾個鏡頭很簡短地帶到他藏匿在阿根廷時的日常生活,以及日夜擔憂被逮捕的情緒而已。

這讓我們很難在電影中感受到這個人的「惡」,減弱了主角鮑爾不惜叛國也要將他逮捕歸案的正當性。並且,最後艾希曼並沒有成功地被引渡回德國接受審判,而是被吊死在一個舉國痛恨納粹的猶太人國家─以色列。也就是因為他沒有這麼明確的「惡」,才導致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在全程參與耶路撒冷大審之後寫下了《平庸的邪惡》。

歷史上,鮑爾最重要的事蹟便是在之後的「法蘭克福審判(Frankfurt Auschwitz trials)」中擔任主訴檢察官,並確立了「服從即有罪」的原則,讓即使只是服從命令,或是沒有親手殺人的前納粹軍人依然必須負擔刑責。但即使「服從即有罪」,單單服從應也罪不致死,艾希曼被處決的結果是不是正義,恐怕不是這麼容易評斷的。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1961年,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審情景。

導演也大膽在故事裡引入了同性戀元素,加強了鮑爾在社會上與德國司法系統中孤立地位的描寫,使主角的處境更為凶險。歷史上的鮑爾確實曾有同志傳聞,但未被證實,而在1957年的德國,同性戀性行為依然是違法的。整個歐洲由於基督教文明的影響,早年對於同性戀行為普遍無法見容,德國刑法175條在1872年生效時的原文是:

不正常的通姦,指男同性或人獸之間的性行為,可判監禁,甚至剝奪公民權利。

後來條文雖然幾經修改放寬,在鮑爾所在的1957年,同性間只要發生性行為,依然可以判監禁。這條歧視同性戀的法律,竟一直到1994年才被完全廢止。在最後的版本中,一名男子與未滿18歲的另一名男子發生性行為,可判五年監禁,而如果是與女子發生性行為的話,對方要14歲以下才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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