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來訊:
您好,看了您的文章覺得很清楚,不過我有一點想說就是佔股比例不超過50%這個,其實我懷疑政府有能力做到把關。
再者,我也不懂為什麼大陸有些項目只開放福建省,因為台灣也是省?
也提供您前國策顧問的文章作參考。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88/article/561
其中提到「一,「有關規定」。他們不只用是否准許你獨資,或合資的股權比例來管理你,很多行業還要求必須另按「有關規定辦理」。甚至,有這些要求也不明言。譬如印刷業在大陸要印刷書刊,就必須另有「書刊准印證」等特許。
相對而言,我們政府對陸資參與某些行業,目前卻一味迷信只要佔股比例不超過50%,就可以限制對方發揮不了作用。民間再三提醒「人頭股東」可能使這些門檻形同虛設,政府要有其他「規定」,也充耳不聞。」
另外我自身想說的是有些人對於台灣服務業優勢太樂觀了,我經常性去大陸出差,頻繁接觸大陸的網站跟電子商務,在這個網路時代,我只能說,大陸的網路技術和軟體開發,特別是在電子商務這塊領先台灣一大截。
淘寶網、支付寶的金流跟相關軟件服務只要能進到台灣,一定打趴PChome跟他落後的支付連,老實說我樂見有支付寶那樣棒的服務,因為在大陸用起來真的很方便,但是網路這塊,尤其是牽扯到說個人信息和網上金錢流通,真的跟國家安全密不可分。
誠心希望政府這塊真的能做到嚴格把關。
只是看了戶政系統竟然外包給大陸,我覺得很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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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佔股比例這個問題上,我可以同時回應另一位網友的來訊:
您好,謝謝您這麼耐心與熱心的整理出鄭教授論點不足或有瑕疵處。
我的一點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美國&國際會計準則在做財務報表的時候,只要持股超過20%就可以被認定有“重大影響力”。這裡用50%來談,我認為不妥。我覺得50%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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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補充一下背景,我不確定網友提到的「美國&國際會計準則」是不是指常用的IFRS,不過即使看我國的「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內容也是一樣的。
由於無法複製貼上,請大家直接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http://dss.ardf.org.tw/ardf/ac05.pdf
基本上是說,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股份50%以上=有控制能力;持有20%至50%=有重大影響力;持有低於20%=無重大影響力,不過前者各項都有一些例外標準,請大家自己翻看一下。
這裡又要岔題說件事,服貿協議附件中有時會在佔股比例限制後面加一句「不具控制力」,意思就是除了佔股比例之外的例外情形也要限制,例如爭議很高的第二類電信: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投資左列業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電信業者;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不具控制力。
這條是說:
一、陸資只能來投資,不能設點。
二、陸資必須是上市公司。
三、陸資投資後持股不能超過50%。
四、陸資持股就算沒有超過50%,但與其他投資人約定後具有超過半數表決權、依法令或契約可操控公司方針、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成員、或具其他控制能力的,也通通不准。
(我是簡略的描述,欲詳細了解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所以,不是像某些網友嘲笑的:「你說不具控制力就不具控制力唷?寫這來騙人民的啦!」
好,回題,寫了這一大堆終於可以開始回應問題…
有關佔股比例的問題得分兩個步驟思考。
首先,我們該不該信任政府有能力做到把關?
我知道大家都很不信任政府,我也不怎麼信任,不過通常鑽佔股比例漏洞都是藉由人頭公司、第三地的空殼公司等等方法間接躲避稽查,真的說起來就算你限制設再高,甚至完全不開放,最多也就是增加這些非法者的成本,無法根絕,就像以前大陸沒對台灣開放時對岸台商也已經滿地了一樣。
所以,我認為應該思考的是下一個層面,就是,我們了解持股比例限制可以發揮一定程度的效果,不過要依業別考量該訂多高的限制。
服貿協議中所有對來台陸資設有股份比例限制的業別有:第二類電信、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演出場所經營、海運服務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倉儲服務業、貨運承攬服務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其中有的限50%,有的限20%、15%、12%,最低的限到10%,有的加註不具控制力,有的沒有,所以我們若認為有某些業別限制50%不夠而希望應該要更低,陸資對這些業別不只要不具控制力,連重大影響力都不可以有,我認為修改條文是可行的。
幹我快爆炸了,先回第一點,剩下的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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