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回覆來訊:關於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是否會來台工作

轉錄來訊:

不好意思,看到您關於服貿的文章裡提到不會有大陸勞工的進入,想請問條文中的以下內容該如何解釋?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商業服務業
(4)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他在底下附註,此類人員須符合"專家"的定義。
而專家定義如下(在此條文上面):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若是惡意曲解此"專家"的定義,不就能合法讓勞工來台工作?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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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比較少人提出,討論的是「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是否會走「專家」定義的後門來台擔任勞工。

先讓我們來看一下服貿協議的原文:
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得依下列條件進入臺灣及停留:
(i)該大陸企業已與在臺灣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及其他與左列服務相關的服務契約。
(ii)此類人員應符合前述「專家」的定義。
(iii)此類人員在臺灣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與服務契約無關的服務活動。
(iv)本項承諾僅限於契約所定的服務行為。並未給予此類人員以取得專業證照的身分,在臺灣廣泛執業的資格。
每次停留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此類進入許可的有效期間自核發的翌日起算為三個月至三年。符合條件者可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多次進入臺灣。

從條文中可以理解到,這位大陸地區人民要來,要符合好幾項條件。他的公司要跟在台灣的企業簽訂「履約活動(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的契約;他必須要是「專家」;除了前述契約內容外,他甚麼都不能做。

然後他至少每三個月要出境一次。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國內法還有哪些規定要遵守:

目前,無論大陸人士因任何理由來台,其相關規定都整合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了,有相關疑問時可以先參考看看。

大陸人民以「履約活動」名義來台的相關規定,在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第46條訂定的「附表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審查表」中。

邀請這位大陸人士來的企業要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年度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四、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但金融服務業在臺分公司,不受營業額及營運資金限制。
五、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六、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內事業。
七、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園區事業。
八 、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

簡單說,就是台灣方面提出邀請的企業須達一定規模,或是某些特殊指定事業才行。

而「專家」如何認定呢?服貿協議的原條文是: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那麼誰來認定這位大陸人士符不符合上述條件呢?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1條第1項,以「履約活動(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為名義來台是須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的,不是對方愛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

總的來說,台灣方面提出邀請的企業規模有限制,身分要受台灣的主管機關審查,來了也只能作原先契約內明訂的履約服務,我覺得被濫用的機會不大。

最重要的是,他每三個月要出境一次,如果來是想要違反原申請從事非法打工的話,拿張香港護照直接來觀光就好了,方便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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