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簽訂服貿協議之後,大陸勞工到底會不會來?

雖然已經不是焦點了,不過答應要寫就是得寫,本篇將詳細說明兩岸服貿協議若通過後,大陸勞工會不會來。

在了解服貿協議的相關規定之前,得先補充一下既存的現行規定,目前所有大陸地區人民要入境台灣,除了觀光之外,規範幾乎都整合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裡,包括陸配、陸生、體育交流等等。

其中與來台工作比較相關的有下列幾項:
投資經營管理。
駐點服務。
履約活動。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駐點服務」限非營利機構或是記者、海空運駐點,爭議不高。
「履約活動」前面文章分析過了,三個月要出境一次,與一般觀光客相同,也不會有問題。

而服貿協議開放的大陸人士來台有以下幾種:
商業訪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

「商業訪客」與「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其實就是履約服務)」都限三個月要出境一次,與一般觀光客相同,不會有問題。

整理一下,爭議較高的有兩種人,一種是因為服貿協議簽訂而新增加的「服務業」投資經營管理人員,另一種是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首先我們來看「服務業」投資經營管理人員: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表」,關於投資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如下:

甲類: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
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乙類: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用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
三、符合前二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得申請:
(一)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二)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得申請一人。
3、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看起來超難懂,我儘量白話解釋。

如果一家大陸公司想要派人來台灣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依據他想要派來的人的身分不同,需要符合不同的條件。

如果想派來的是「負責人(通常是董事,某些情形下可以是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那麼就適用甲類,投資600萬台幣可以來兩人,接下來每多1500萬可以多來一人,最多是投資8100萬來七人。

如果想派來的不是董事,而是經理人或主管、專業技術人員的話就是乙類,有下列兩種狀況:
只設立辦事處的話,不能派經理人,只能派一名主管。
投資成立公司的話,第一年資本額超過一千萬,或以後每年平均營業額超過一千萬以上的公司才有資格申請,投資900萬台幣可以申請一人,接下來每多1500萬可以多來一人,最多是投資9900萬來七人。
同時以上七個人都得有「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這些人都是可以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來的,所以,C/P值最高的方法是花600萬台幣,來兩個家庭(假設每家庭三人),共6人,平均每個家庭花300萬台幣左右。

那麼,這代不代表一個家庭花300萬就可以移民台灣呢?

這些人跟移民有一些權利上的差別,他們每一年都要審核一次,沒有身分證也沒有歸化的可能,沒有任何參政權,無法享受中華民國國民應享的所有福利(健保與就學除外),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子女滿二十歲就要立刻回大陸。

經理人或主管、專業技術人員是可以工作的,以同樣的計算方式,一個家庭花900萬可以來。

但同樣每一年都要審核一次,沒有身分證也沒有歸化的可能,沒有任何參政權,無法享受中華民國國民應享的所有福利(健保與就學除外),無法從事該公司以外的任何工作,子女滿二十歲就要立刻回大陸。

而且那家公司每年還要營業額超過一千萬。

這樣划不划算大家可以自己盤算一下,我個人是覺得自由行來跳機比較快。

接下來說明第二種: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甚麼是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呢?先前文章中舉過例子,就像是Sony日本總部要派他們在日本僱用的大陸人來台灣Sony出差,那個在日本僱用的大陸人薪水不是台灣Sony發,也不在台灣Sony編制內,自然他不能做被核准以外的其他工作,也不能跳槽到其他公司。

要注意的是,現狀底下大陸籍的跨國企業內部人員就已經是可以來台灣的了,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0條:
本章所稱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其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而服貿協議的規定如下: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的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的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爭議主要來自以下這段文字: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看起來好像很恐怖,對不對?不過,這其實也是現狀。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
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因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所以,服貿協議並沒有更多的開放這一點,只是把現行規定再寫一遍而已。

要利用這一條鑽漏洞的話,比較困難的是母公司要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40條裡的那些條件,來的人也無法從台灣拿到任何薪水。

同時要提醒大家一點,無論是現行的法規或是服貿協議的內容,都排除母公司在大陸的跨國企業的內部調動人員,所以美國的跨國企業、日本的跨國企業、香港的跨國企業、甚至台灣的跨國企業,都可以依規定把公司裡的大陸人調來台灣出差,但就是大陸的跨國企業不行。例如聯想電腦、小米手機,如果在台灣開了分公司,也是不適用這些規定的。

最後,政府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是訂有總量管制的: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外國跨國企業人數不限,台灣與港澳地區跨國企業:
一、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
二、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

所以應該是可以不用擔心假白領真藍領大舉入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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