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因緣際會,竟然有不少未識的朋友發訊與我討論有關服貿協議的問題,雖說我對此議題有些許理解,但畢竟未臻專精,誠是惶恐,朋友們大多理性熱情,我只能盡我所知提供一些意見,也藉此就教於其他先進好友,多多解惑啦!
以下轉錄來訊:
您好,我此舉動作並沒有筆戰之意。
我知道您的出發點也是為臺灣好;老實說,郭教授的文章確實立場有所偏頗。
不過依"入出國移民法"中的第25條中的條文,確實有可能成立。
希望您能看一下,雖然我不是甚麼專業人士,但我們都是為台灣發聲的人。
讓我們一起為臺灣加油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TPage=1&p=A&f=g&t=E1F1A1A2&SC=G&OLDK1=入出國移民法&k1=入出國及移民法
我是認為不能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成立的,原因是法律上大陸地區人民不是外國人也不是本國人,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管轄,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的法律,應該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查了一下,我目前的理解是,大陸地區人民想要來台定居(拿到身分證並擁有戶籍),有三種可能: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配偶可以直接申請來台定居: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再滿兩年後可申請定居。
三、同樣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兩年後可申請定居。詳細的類別定義規定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的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較好理解的是類似得過諾貝爾獎、奧運金牌、奧斯卡獎等的人,由於內容有點多,我貼連結給您參考: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因此,我想目前服貿協議版本中來台工作的自然人,除非透過以上方式,否則應該是無法來台定居的。
錯漏之處還請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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